为更好地理解《温州市“两化”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认定办法》)有关内容和精神,现就《认定办法》相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制定背景
2020年7月14日,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《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温政发〔2020〕13号),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。为加速我市工业企业“两化”融合进程,并与省级相关政策保持一致,政策意见中对市级“两化”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奖补政策进行了调整。
二、出台目的
为贯彻落实《温州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实施方案》《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《温州市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(2020-2022年)》等文件要求,加快推进我市两化深度融合,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认定办法》共五个部分十三条,主要包括:
(一)总则。
(二)申报条件。申报单位为在温州市域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且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。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须覆盖研发、生产、管理、营销等主要环节,具备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,在我市范围内应用水平领先,在生产组织方式变革、新技术应用、流程再造、新的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和创新,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,在行业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推广和示范作用。要求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(含)以上,且近三年信息化投入(包括软件费用、硬件费用、集成费用、研发费用、运维费用等凭证)150万元(含)以上。
(三)评审认定。经过申报单位自愿申报、推荐单位初审、专家组评审、评价小组审核、在线公示等工作程序,经公示无异议后,下达认定文件。
(四)管理与服务。被认定为市级“两化”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,优先推荐申报国家、省级示范试点企业。县(市)所属企业由各县(市)按照县(市)有关政策给予奖励,区属企业按市、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。市级“两化”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,积极参加相关推广活动,提供相关资料,发挥示范带动作用。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,一经查实,其示范试点资格将予以取消,并在相关媒体公布,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定。
(五)附则。《认定办法》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。